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社会主义大学,经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新《工会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为全面提升我校的办学水平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各项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攸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本校颁布实施。
三、 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和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交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就教代会代表以各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返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编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召开校工会委员会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二、以分工会为单位划定选区选举代表,学校按比例分配名额,各选区酝酿提出多余代表名额的代表候选人,按照差额选举原则和无记名投票方式有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
三、选举会议需有本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候选人或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选票时,才能当选,当选代表需报教代会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填写代表登记表。
第九条 代表的构成,既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集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又要兼顾干部、工人、妇女、青年等各个方面。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或补选单位代表。教代会代表退休和长期不在学校工作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和代表结构补选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关心学校,热爱教育,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群众观念。
二、 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改革,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乐于奉献。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有就大会的各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又想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与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家属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在维护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努力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交代会的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议。
第十四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是,选举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具有正式代表资格的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负责主持教代会;讨论审议大会议题;组织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待会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去的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事项,经校党委、校长、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提前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交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焦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每次教代会应报告上次交代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接受群之群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伙联合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的职责是: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建议会议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贯彻大会各项决议与精神等。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与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以及完成职责范围内和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章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带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代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教代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召开团团长或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处理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述。
五.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条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党委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条例如有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应停止执行并按规定程序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