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申诉的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党办校办、纪监审、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其他相关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11人。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由学校分管党办校办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第七条 委员具体名单由申述委员会主任根据申述所涉及具体内容及回避要求确定,其中必须有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第八条 申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办校办,负责接受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党办校办负责人兼任申述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本人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书。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3.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1.同意原处理决定;
2.认为原处理决定依据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或在程序上有错误,可能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情形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1.超过规定申诉期限;
2.申诉人或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3.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规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对于不受理申诉申请,申诉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三条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3.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
4.申诉委员会认定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5.复查结论;
6.做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四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1.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2.自行组织调查;
3.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送交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执上签收。
如本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执上写明。
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无法送交本人的,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七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举行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处理办公室报告听证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交申诉委员会。
第六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八条 召开申诉委员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至少为八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
第三十条 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如果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1.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2.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3.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4.存在其它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
申诉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三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票数超过到场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三条 委员不得投弃权票。仅当在其他委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投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有权投票。
第三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它会议决定在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及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党办校办商学工处负责解释。